(2014)江开法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彩英缴纳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609号被执行人:王彩英,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关于王彩英缴纳刑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刑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缴纳义务,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用于缴纳刑罚金,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关安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