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唐光学与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光学,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181号申请人唐光学。被申请人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唐光学、李廷军申请执行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二案后,被执行人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民终字469、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在承建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米易县丙谷土地整改项目一标段工程(沙沟村)中,尚有工程余款未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在米易丙谷镇土地整改项目一标段工程款叁万捌仟柒佰壹拾壹元(38711元)正。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