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重庆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固特化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固特化工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2622号原告重庆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飞湖路137号3-3-3。法定代表人邹家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兴凤,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晓琴,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金固特化工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观岩村民营经开区1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苑建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新蜀、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猛,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固特化工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重庆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江真渝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