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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卢鑫淼与宁建伟、浙江金华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鑫淼,宁建伟,浙江金华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卢鑫淼委托代理人:厉阳平。被告:宁建伟。被告:浙江金华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代表人:施欣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表人:毛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鑫淼与被告宁建伟、浙江金华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鑫淼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鑫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鑫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刘鑫淼负担。审 判 员 李晓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