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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董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以被告外流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雪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