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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某某,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俊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