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董一鸣与李学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一鸣,李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董一鸣。委托代理人刘景共,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一鸣与被告李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 坤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