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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董一鸣与李学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一鸣,李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董一鸣。委托代理人刘景共,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一鸣与被告李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 坤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