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筑刑假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伟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筑刑假执字第98号罪犯陈伟,男,汉族,22岁,贵州省平坝县人。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1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贵州省金西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至今为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零四个月,尚余刑期八个月。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平坝县司法局同意将陈伟纳入社区矫正,经询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报请陈伟假释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手册及其附件等书证、执行机关干警证人与该犯一同服刑人员的证词等予以佐证,本院经审理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有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服刑刑期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零四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一贯表现良好,对其假释后生活有保障,谋生有着落,没有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艳代理审判员  赵曜代理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