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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培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培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培乡,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定远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王成德向本院提供其个人财产为许培香担保。本院经审查,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王成德以其个人财产为许培香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7月30日前按和解协议分期清偿借款本息。二、本案担保期间,(2013)定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如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执行担保人王成德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陈汇泉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