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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郭晨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晨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625号罪犯郭晨驹,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晨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7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晨驹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2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郭晨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晨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2次;2011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晨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晨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