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黄凯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凯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500号罪犯黄凯建,男,1989年4月6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2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凯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黄凯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凯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凯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凯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