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刑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周明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明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营刑执字第578号罪犯周明明,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捕前住营口市站前区安民里。现于营口监狱第二监区服刑。2011年3月21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站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营口监狱于2014年5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监纪,认真改造,曾被表扬1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培勇审判员 陈友占审判员 李国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丛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