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志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547号罪犯张志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清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53022.16元未履行,未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