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孟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原告孟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我是初婚,被告是再婚。婚后被告把户口从内蒙迁到我这里来,我们没有再要子女,被告带来一个她与前夫生的男孩李建福(当时10岁)跟我们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初婚,被告是再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被告带一与前夫所生男孩李建福随原被告一起生活。2011年7月,被告带李建福离家出走,原告于8月1日报警,但被告至今未归,也无下落。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王庄村委会证明、杨店子派出所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导致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此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条件: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故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孟某与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司伟伟审判员 柴 伶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左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