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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作鹏与郑春辉、刘晓东、曲淑荣、宋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作鹏,郑春辉,刘晓东,曲淑荣,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徐作鹏,被执行人郑春辉,被执行人刘晓东,被执行人曲淑荣,被执行人宋桂荣,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作鹏与被执行人郑春辉、刘晓东、曲淑荣、宋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徐作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铁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逾期,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四被执行人在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房产段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4年6月份开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春辉在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房产段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000.00元至12000.00元时止。二、从2014年6月份开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晓东在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房产段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00元至24000.00元时止。三、上述扣留执行款由申请执行人徐作鹏持本人身份证到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段财务室支取。四、本院(2013)铁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