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艳与李佰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李佰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艳,女。委托代理人邱昌禄,男,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佰件,男。委托代理人李永兴,男,工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桂阳农行),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蔡伦北路1号。负责人曾小冰,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玉青,女,该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李佰件、桂阳农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 判 长 陈长征代理审判员 文 媛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