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终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蔡马山、陈艳艳与郑俊中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俊中,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马山,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艳,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喆、吴云霞,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蔡杏丽,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曦、陈珊珊,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俊中因与被上诉人蔡马山、陈艳艳、原审第三人蔡杏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0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郑俊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俊中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9483.6元,减半收取4742.8元,由上诉人郑俊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平代理审判员 王 池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太湘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