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罪犯黄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2327号罪犯黄平,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4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黄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宗 蔷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