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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法执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雷洪超与蒋福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洪超,蒋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法执字第278-2号申请执行人雷洪超。被执行人蒋福财。本院在执行雷洪超申请执行蒋福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传松审判员  唐盛荣审判员  卢志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