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汪喜东与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车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汪喜东。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喜东与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车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晓 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竞文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