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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刑执字第0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志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志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0870号罪犯赵志富,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赣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2年6月7日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赵志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赵志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志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志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