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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刘克亮与顾本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亮,顾本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刘克亮,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被告:顾本龙,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负责人:朱光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亮诉被告顾本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