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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抚民二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鹏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朴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朴浩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抚民二初字第00280号原告:崔鹏,男,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新抚区。法定代表人,田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朴浩,男,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鹏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朴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