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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刑执字第3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罗广其抢劫罪,罗广其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3684号罪犯罗广其,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现押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了(2008)台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广其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4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罗广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广其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广其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广其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在本次服刑期间二次违规,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广其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29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吴 炜审 判 员 周海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