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吴某,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郑文彬,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辉代理审判员 林 贵人民陪审员 杨云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