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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昌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姚德明与聂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明,聂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昌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姚德明,男,60岁。被告聂成忠,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德明诉被告聂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德明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