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昌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姚德明与聂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明,聂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昌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姚德明,男,60岁。被告聂成忠,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德明诉被告聂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德明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