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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执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甘新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新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076号罪犯甘新平,男,37岁,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亭刑二初字第0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甘新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甘新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甘新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新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二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5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