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学生。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9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少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