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中刑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祝广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广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321号罪犯祝广龙,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六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祝广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祝广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祝广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监狱服积,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广龙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源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乐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