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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李上就滥伐林木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上就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怀法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上就,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于怀集县洽水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洽水镇黄沙村委会。因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志坚,男,48岁,住怀集县洽水镇黄沙村委会。是被告人李上就妻子的弟弟。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上就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上就及辩护人陈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上就召集李某飞、李某平等村民,在没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村民到本县洽水镇黄沙村委会地名“横圳山云可崩”山场砍伐林木。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伐区面积1.7公顷,采伐树种为杂木树,采伐活立木总蓄积32.6298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李上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上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上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是要更新造林,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并取得村集体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上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自己是为了集体,一时犯错,请求从轻判处五个月刑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上就是为集体造林,不是故意乱砍,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上就是怀集县洽水镇黄沙村委会村民小组长。2014年1月份期间,在没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上就召集李某飞、李某平等村民,到洽水镇黄沙村委会所属的地名“横圳山云可崩”山场砍伐林木,进行重新造林。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伐区面积1.7公顷,采伐树种为杂木树,采伐活立木总蓄积32.6298立方米。2014年1月14日,怀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李上就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飞、李某平等5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山林土地所有证复印件,怀集县林业局证明,洽水镇黄沙村民委员会证明,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书及伐区位置图,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上就的经过,被告人李上就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上就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召集村民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上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上就是为造林而召集村民采伐林木,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上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上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蓝紫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