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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新强与刘佩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强,刘佩敏,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667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佩敏,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佩敏持有的芜湖市伟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