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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赵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平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押回平阳县看守所羁押。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某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伙同谢国友、朱灿云(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平阳县万全镇倪洋村IE36-B003号张某棋牌室,强行索要保护费人民币500元。2、2012年5月某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伙同谢国友、朱灿云、赵梦有、马小普(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平阳县万全镇倪洋村IE36-B003号张某棋牌室,强行索要保护费人民币700元。3、2012年5月某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伙同赵梦有、马小普、朱灿云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平阳县万全镇倪洋村IE36一C0048号伍某棋牌室,强行索要保护费人民币400元。4、2012年6月某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伙同赵梦有、马小普、朱灿云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平阳县万全镇倪洋村IE36一B0001谭某棋牌室,强行索要保护费人民币300元。5、2012年6月某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伙同赵梦有、马小普、谢国友、朱灿云等人经预谋后,窜至平阳县万全镇倪洋村IE36一B0013号贺某棋牌室,强行索要保护费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其以前供述,同案犯赵梦有、马小普、谢国友、朱云灿的供述,被害人谭某、伍某、张某、贺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应责令其退赔,返还给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计算为从原罪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乐群人民陪审员  裴同君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元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