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杨颜伟强奸罪,杨颜伟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246号罪犯杨颜伟,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峄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颜伟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颜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2次、嘉奖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区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颜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监狱记功2次、嘉奖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区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颜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颜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颜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邵明伟审判员 刘广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