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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