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刑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尹亮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亮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刑执字第524号罪犯尹亮,男,1975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199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1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释放。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李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郓州监狱于2014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郓州监狱,以罪犯尹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尹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尹亮在郓州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人民陪审员 曾广国人民陪审员 张 焱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