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危险驾驶罪,周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西省丰城市,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后井村石甲头社100号。2012年3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曾福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妙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曾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在厦门市海沧区嵩屿京口岩小区喝酒后,驾驶闽D×××××号小轿车到海沧出口加工区附近的音乐之声KTV和周某丁等人继续喝酒、唱歌。后周某甲又驾驶该车经兴港路送周某丁等人至嵩屿新园美第小区住处,并在该小区门口刮擦到另一车辆而引发纠纷,致群众电话报警。次日零时许,厦门市公安局嵩屿边防派出所民警陈某接警赶至现场处理,但被告人周某甲拒绝配合调查。随后,该所民警即被害人周某戊、康某乙等人接令到场增援,但周某甲仍拒不配合,辱骂威胁民警、敲打警车,用手抓扯周某戊衣领,用脚踢康某乙,还挥拳打中周某戊左脸,致周某戊身体受伤、警服被扯破。经在场民警共同努力,被告人周某甲最终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54mg/d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被害人周某戊颈部擦伤、挫伤,左手挫伤,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周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因其醉酒驾驶被吊销。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警服等物证照片,执行公务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陈某、王某、康某乙、杨某甲、周某乙、吴某、杨某乙、蔡某、周某丙、周某丁等人证言,被害人周某戊陈述,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甲在民警依法检查时,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dl,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又实施危险驾驶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牟 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桔海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