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苏某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苏某芬,梁某明,梁某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负责人梁某鹏,系该支行行长。被告苏某芬,男,汉族,1954年出生。被告梁某明,男,汉族,1962年出生。被告梁某荣,男,汉族,195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苏某芬、梁某明、梁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黄建强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淑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