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茌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加忠与米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忠,米曰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加忠。被执行人:米曰松。聊城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聊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米曰松在茌平县XXXXXXX有限公司股金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吉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