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委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执行王宜芳诉唐志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委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宜芳,女,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良胜,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志兵(曾用名:唐志斌),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宜芳诉唐志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宜芳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肖 洁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