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96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执行,执行标的96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并且申请人已经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3)乾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军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