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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潘镜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潘镜田,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宇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李文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泉,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镜田,男,194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黄锐明,男,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审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宇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