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羊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羊初字第1046号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县双塔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某某,信用社职员。被告:李某某,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王营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树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