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军、刘涛与被申请人陈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刘涛,陈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保字第136号申请人王军,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号村**号。申请人刘涛,男,1981年2月1日生,满族,学生,住甘肃省白银市银光街。被申请人陈志忠,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一段东安小区*号楼***号。。申请人王军、刘涛与被申请人陈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军、刘涛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志忠驾驶的蒙D801**(蒙DB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并以自有的长安之星和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军、刘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志忠驾驶的蒙D801**(蒙DB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