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建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建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源城区西提路18号。委托代理人:赖锦,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彪,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建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蓝 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燕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