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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143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牛杰昌,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