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德执民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徐美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徐美丽,徐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81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郑毓,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徐美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美丽。被执行人徐祥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被执行人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德清县禹越镇徐兴路2号的厂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徐家庄8字第00038-××号)及土地使用权[德清国用(2004)第01100376号]、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288号的厂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禹越镇8字第0091-0001、0××2)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10)第011006**号]进行拍卖偿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1、拍卖被执行人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德清县禹越镇徐兴路2号的厂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徐家庄8字第00038-××号)及土地使用权[德清国用(2004)第01100376号]。2、拍卖被执行人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288号的厂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禹越镇8字第0091-0001、0××2)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10)第0110067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田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姚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