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佳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至隆发购物广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佳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至隆发购物广场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2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泰大厦913房。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佳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至隆发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中心街3号。法定代表人畅林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佳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至隆发购物广场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罗振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