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魏修全非法行医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00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龚某某,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台子湾村*组。2014年4月7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龚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陈述其2011年7月12日到被告人魏某某非法行医的诊所进行针灸治疗,后导致其左下肢出现血管中断等病情,并为此支付了巨额医疗费用。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魏某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2014)鄂襄新刑初字第00038-1号刑事裁定。对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龚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送达后,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裁定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刑初字第00038-1号刑事裁定;二、发回襄阳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小锋审 判 员 白喜春代理审判员 董芳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