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潘登与苗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登,苗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潘登,职业不详。被告苗振国,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登诉被告苗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登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登负担。审 判 长 孙传英代理审判员 郑红梅人民陪审员 高海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跃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