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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潘登与苗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登,苗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潘登,职业不详。被告苗振国,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登诉被告苗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登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登负担。审 判 长  孙传英代理审判员  郑红梅人民陪审员  高海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跃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