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烈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晓玲、徐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晓玲,徐晓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烈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冉,男,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工。被告:丁晓玲,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徐晓波,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晓玲、徐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宝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